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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争执还是诉诸笔墨明智

1999-08-25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中国人,至少是大多数中国人对打官司有一种畏惧情结,巴望息事宁人,化干戈为玉帛。这种“集体无意识”般的心态,不知是肇源于“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痛苦经验的日久天长的熏陶呢,抑或是由于信奉“必也使无讼乎”的儒家礼教?事实是,长期以来,人们在自身受到损害时,也不善于诉求法律武器的保障。近年来,在普法宣传声中,找律师、上法院的人多起来了,传媒报道案例时也倾向于对使用法律武器的鼓励,但比起欧美国家的公民屁大一点事动辄要诉诸法律来,中国人对打官司还是很慎重的。也许我见事不周,在我看来,大多数人对打官司的慎重将事,抱着同情和尊重的态度。

这回谈的是文人之间的文学官司,是诉之于笔墨仗好还是对簿公堂好?看来多数人是希望在你来我往的争论中辨明是非,不愿看到乃至反感于在法庭上决一雌雄的。要用刚性的法律条文的尺寸来衡量无论如何总牵涉着柔性的科学或美学等学术问题的是非曲直,即使把黏附在诉讼主文之上的学术争论的枝叶(这些枝叶正是导致主文之得以成立)全撇开,光剩下符合民法或刑法某条某款的法义(Legalprincipe),得以判断其行为触犯或不触犯,其公平和公正性恐怕也很难取得原被告两边的一致认可,更难使舆情翕服。人们希望打这类官司的人更慎重,怕也是人情之常。而且,一冲动就一张诉状告到官里去,还会给人落下这样的印象:说理说不赢就只得乞灵于权力。

文人论世评文,所见不免有参商。于是有打笔仗的事。论争之间为了伸己而屈人,言辞不免夸张,不免意气用事;议事及人,或嘻笑怒骂,或故设危词,耸人听闻;甚至人身骂詈,也是古今中外,积沿成俗,司空见惯的。倘要寻摘章句,则诬陷罪、伤害名誉罪等等,都可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问题是,这些可以构成罪名的不驯之词都是从争论的问题上衍伸出来的。论争双方处于同等地位,兵来将挡,水攻土掩,人施之于你者你也得以施之于人。如果真有无理的诬陷或非礼的伤害,读者和舆论自有评断,失败和丢格的总是无理和非礼的一方。更何况,争论的双方都不是真空管里的孤立的存在,或有观点相同的人奋笔声援,或有哥们姐们一哄而上,也有旁观好事者的品评。验之于舆论岂不比诉之于法庭更近情合理,更能提高社会的是非辨别水平,更“君子动口不动手”?

我们曾经有过只准批判,不许声辩的时期,不管你多有理,多正气,棍子打下来只有忍气吞声挨着的份儿。那段时期“批判的武器”不惯用了,就立即使用“武器的批判”,从胡风起到邓拓、吴晗,都是权力、法律手段解决的。如今天幸有了一个多少可以各抒己见,从笔墨来争辨是非的环境,分明是可以在纸面上刀来枪往判明曲直的事由,动辄也诉诸法律,即“武器的批判”,不知于义何取?

本人见短智浅,遇事常常要求教于鲁迅。鲁迅大概是自古至今打笔墨官司打得最多的人,各路英雄的明枪暗箭集矢于他一身。鲁迅一生只打过一次官司,请过一次律师。打官司是向平政院告章士钊仗势无理免了他的教育部佥事,胜诉。请律师是为了北新书店拖欠版税,后经李小峰央人说项,没有成讼。他的论敌都蔑称他为“绍兴师爷”、“恶讼师”,但他毕生从未因笔墨官司而诉诸法律。倒是顾颉刚要他当被告,叫他“留粤听审”,鲁迅一笑了之。世人谁不认为这是学者的顾颉刚失态,留下了一条文坛笑柄。梁实秋视鲁迅为死敌,诬陷他“拿卢布”,也就是“里通外国”,于律为“叛国罪”;鲁迅也笔来笔去,斥之为“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陈源多次诬说他的《中国小说史略》是抄袭日本盐谷温的《支那文学概论》的,即诬鲁迅以“剽窃”罪,鲁迅也没有告状,仍只在事后的文字中痛斥之。那段文字实在能舒愤懑,现摘引如下:

当一九二六年时,陈源即西滢教授,曾在北京公开对于我的人身攻击,说我的这一部著作,是窃取盐谷温教授的《支那文学概论讲话》里面的“小说”一部分的;《闲话》里的所谓“整大本的剽窃”,也是指的我。现在盐谷温教授的书早有中译,我的也有了日译,两国的读者,有目共见,有谁指出我的“剽窃”来呢?呜呼,“男盗女娼”,是人间大可耻事,我负了十年“剽窃”的恶名,现在总算可以卸下,并且将“谎狗”的旗子,回敬自称“正人君子”的陈源教授,倘他无法洗刷,就只好插着生活,一直带进坟墓里去了。(《且介亭杂文二集·后记》)

陈源说鲁迅的著作抄袭了盐谷温,这完全不涉及学术论争,法律上称之为“行为指陈”;但这种可诉之于法律判断的行为后面,有“抄袭”和“被抄袭”的两本著作在,这就牵涉到学术判断了。是广大的读者和干这一行的学者专家更能判断是非呢,还是几位法官更能裁断得使众心悦呢?说某书抄袭某书,两种著作的文本具在,即事实具在。争辩一番是常情,但主要应该信任群众的智慧,剿袭与否群众自能辨别。真的说不假,假的说不真。纵使一时议论纷纷,难以整清,有识者也心里有数,说鲁迅剽窃的陈源的好朋友胡适就知道鲁迅的被诬枉。所谓公道自在人心,无须大动肝火,寻求法律解决。鲁迅的选择是十分明智的,一旦时机来到,笔墨官司还是笔墨打,讨公道也好,舒夙怨也好,还对手以“谎狗”的正名,比法庭判定他犯诽谤罪、侵害名誉罪,处以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若干更令人心服,更光明。当然,如照此办理,则文场除了笔墨争论的热闹以外,就没有外加的闹剧可看了,对爱瞧热闹的人是不利的。中国人,至少是大多数中国人对打官司有一种畏惧情结,巴望息事宁人,化干戈为玉帛。这种“集体无意识”般的心态,不知是肇源于“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痛苦经验的日久天长的熏陶呢,抑或是由于信奉“必也使无讼乎”的儒家礼教?事实是,长期以来,人们在自身受到损害时,也不善于诉求法律武器的保障。近年来,在普法宣传声中,找律师、上法院的人多起来了,传媒报道案例时也倾向于对使用法律武器的鼓励,但比起欧美国家的公民屁大一点事动辄要诉诸法律来,中国人对打官司还是很慎重的。也许我见事不周,在我看来,大多数人对打官司的慎重将事,抱着同情和尊重的态度。

这回谈的是文人之间的文学官司,是诉之于笔墨仗好还是对簿公堂好?看来多数人是希望在你来我往的争论中辨明是非,不愿看到乃至反感于在法庭上决一雌雄的。要用刚性的法律条文的尺寸来衡量无论如何总牵涉着柔性的科学或美学等学术问题的是非曲直,即使把黏附在诉讼主文之上的学术争论的枝叶(这些枝叶正是导致主文之得以成立)全撇开,光剩下符合民法或刑法某条某款的法义(Legalprincipe),得以判断其行为触犯或不触犯,其公平和公正性恐怕也很难取得原被告两边的一致认可,更难使舆情翕服。人们希望打这类官司的人更慎重,怕也是人情之常。而且,一冲动就一张诉状告到官里去,还会给人落下这样的印象:说理说不赢就只得乞灵于权力。

文人论世评文,所见不免有参商。于是有打笔仗的事。论争之间为了伸己而屈人,言辞不免夸张,不免意气用事;议事及人,或嘻笑怒骂,或故设危词,耸人听闻;甚至人身骂詈,也是古今中外,积沿成俗,司空见惯的。倘要寻摘章句,则诬陷罪、伤害名誉罪等等,都可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问题是,这些可以构成罪名的不驯之词都是从争论的问题上衍伸出来的。论争双方处于同等地位,兵来将挡,水攻土掩,人施之于你者你也得以施之于人。如果真有无理的诬陷或非礼的伤害,读者和舆论自有评断,失败和丢格的总是无理和非礼的一方。更何况,争论的双方都不是真空管里的孤立的存在,或有观点相同的人奋笔声援,或有哥们姐们一哄而上,也有旁观好事者的品评。验之于舆论岂不比诉之于法庭更近情合理,更能提高社会的是非辨别水平,更“君子动口不动手”?

我们曾经有过只准批判,不许声辩的时期,不管你多有理,多正气,棍子打下来只有忍气吞声挨着的份儿。那段时期“批判的武器”不惯用了,就立即使用“武器的批判”,从胡风起到邓拓、吴晗,都是权力、法律手段解决的。如今天幸有了一个多少可以各抒己见,从笔墨来争辨是非的环境,分明是可以在纸面上刀来枪往判明曲直的事由,动辄也诉诸法律,即“武器的批判”,不知于义何取?

本人见短智浅,遇事常常要求教于鲁迅。鲁迅大概是自古至今打笔墨官司打得最多的人,各路英雄的明枪暗箭集矢于他一身。鲁迅一生只打过一次官司,请过一次律师。打官司是向平政院告章士钊仗势无理免了他的教育部佥事,胜诉。请律师是为了北新书店拖欠版税,后经李小峰央人说项,没有成讼。他的论敌都蔑称他为“绍兴师爷”、“恶讼师”,但他毕生从未因笔墨官司而诉诸法律。倒是顾颉刚要他当被告,叫他“留粤听审”,鲁迅一笑了之。世人谁不认为这是学者的顾颉刚失态,留下了一条文坛笑柄。梁实秋视鲁迅为死敌,诬陷他“拿卢布”,也就是“里通外国”,于律为“叛国罪”;鲁迅也笔来笔去,斥之为“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陈源多次诬说他的《中国小说史略》是抄袭日本盐谷温的《支那文学概论》的,即诬鲁迅以“剽窃”罪,鲁迅也没有告状,仍只在事后的文字中痛斥之。那段文字实在能舒愤懑,现摘引如下:

当一九二六年时,陈源即西滢教授,曾在北京公开对于我的人身攻击,说我的这一部著作,是窃取盐谷温教授的《支那文学概论讲话》里面的“小说”一部分的;《闲话》里的所谓“整大本的剽窃”,也是指的我。现在盐谷温教授的书早有中译,我的也有了日译,两国的读者,有目共见,有谁指出我的“剽窃”来呢?呜呼,“男盗女娼”,是人间大可耻事,我负了十年“剽窃”的恶名,现在总算可以卸下,并且将“谎狗”的旗子,回敬自称“正人君子”的陈源教授,倘他无法洗刷,就只好插着生活,一直带进坟墓里去了。(《且介亭杂文二集·后记》)

陈源说鲁迅的著作抄袭了盐谷温,这完全不涉及学术论争,法律上称之为“行为指陈”;但这种可诉之于法律判断的行为后面,有“抄袭”和“被抄袭”的两本著作在,这就牵涉到学术判断了。是广大的读者和干这一行的学者专家更能判断是非呢,还是几位法官更能裁断得使众心悦呢?说某书抄袭某书,两种著作的文本具在,即事实具在。争辩一番是常情,但主要应该信任群众的智慧,剿袭与否群众自能辨别。真的说不假,假的说不真。纵使一时议论纷纷,难以整清,有识者也心里有数,说鲁迅剽窃的陈源的好朋友胡适就知道鲁迅的被诬枉。所谓公道自在人心,无须大动肝火,寻求法律解决。鲁迅的选择是十分明智的,一旦时机来到,笔墨官司还是笔墨打,讨公道也好,舒夙怨也好,还对手以“谎狗”的正名,比法庭判定他犯诽谤罪、侵害名誉罪,处以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若干更令人心服,更光明。当然,如照此办理,则文场除了笔墨争论的热闹以外,就没有外加的闹剧可看了,对爱瞧热闹的人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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